买受人明知《竞买公告》中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还参与竞拍的还能否再主张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款从拍卖价款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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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明知《竞买公告》中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还参与竞拍的还能否再主张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款从拍卖价款中扣缴?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3-9-8 点击数:

买受人知《竞买公告》中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还参与竞拍的还能否再主张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款从拍卖价款中扣缴?


裁判要旨

案《竞买公告》约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法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竞买人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其再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索引

雷丽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32号】

争议焦点

买受人明知《竞买公告》中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还参与竞拍的还能否再主张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款从拍卖价款中扣缴?

裁判意见

高院认为: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未依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当日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结合福建高院另案调查的案涉相关房产的税费情况,如果该瑕疵造成了案涉房产实际税费远超买受人雷丽彬的预估,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则雷丽彬可以该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拍卖。但买受人雷丽彬不主张撤销本次拍卖,仅要求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该请求本质上在于请求变更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非撤销该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建高院认为雷丽彬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雷丽彬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雷丽彬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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