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用该谁承担

公司简介
董事长致辞
 
公告费用该谁承担
作者:标点拍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5-8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六条: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一篇文章:拍卖规则
  下一篇文章: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

     
巴中市标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827-5897555    13608245456(周先生)    E-mail:bzbdpm@163.com
公司地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19号  蜀ICP备12014819号
技术支持:巴中114网